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酸心!6岁小学生失慎跌入7米深井内急救无效身亡
发布时间:2023-04-02 03:14 来源:未知

  事情发生在陕西西安,一名六岁的小学生在校内上体育课时,不慎跌入7米的深井内,最终因抢救无效而离世。

  事发当天的上午,老师组织学生们到校园内采摘石榴,一名学生踩在了地面上的一块草坪后,直接跌入了深井。事情发生后,学校组织老师抢救并拔打了报警电话和救护车急救,但最终还是没能留住孩子的生命。

  事情发生后,学生的家长控制不住情绪,在事发地哭诉“我TM亲手把我儿子推向太平间,跟我说抢救,孩子TM捞上来就没了,你们知道里面有个大坑吗?7米深的坑2米深的水,你们上面铺的草坪,下完雨你们做采摘课?”

  早上孩子还高高兴兴背着书包去上学,下午就把孩子推进了太平间。作为旁观者,我们无法切身体会当事人的丧子之痛。在替孩子惋惜的同时,我们会思考:校园内为什么有这么一个深井大坑呢?为什么还要在井上铺草皮遮盖?学校应该为此承担什么责任?

  据知情人士表示,这个井是下水井,建造的时候,就没有井盖,一直是用一块简易的木板遮盖在井口之上。经过长时间的风吹日晒,木板就变得腐朽了,经不住一点儿力。后来有工作人员在上面铺设了一块草皮,是为了“遮羞”。

  学校里面有这么一个深井,显然是存在安全隐患的,而且既没有设置围栏,也没有设置其他的警戒标识。这是一个小学,小学生居多,有安全隐患的地方不仅不排除危险,居然还企图用“草皮”遮羞,学校相关部门显然没有尽到自己的安全管理义务。

  在深井之上铺盖草皮,只是为了“美化”这块儿的环境,为了“遮羞”。本来这个井就在草地里,并不显眼,小孩子很容易就会坠落进去。盖上一块轻薄的草坪,使其表面上与草地融为了一起,实则是变相加大了安全隐患。

  学校里有安全漏洞,第一时间想的不是怎么去排除,却是如何来遮掩。很明显,学校的安全意识不到位,甚至是缺失。对此,学校的主要领导要为此负责任。

  《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,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:(一)学校的校舍、场地、其他公共设施,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、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、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,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;

  学校内的无盖深井显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,也是明显的不安全因素。因此造成了学生的身亡,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。除此之外,还应该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;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,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,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不承担侵权责任。

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,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这个六岁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。对于孩子坠入深井身亡的事情,校方如果不能证明尽到了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就要负侵权责任。

  学校要因此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包括,孩子父母的误工费、丧葬费、交通费、精神抚慰金以及其他合理费用。家长在悲痛之余,也要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  安全重于泰山!要通过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倒逼学校加强安全防范,为学生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!对于此你有什么看法?欢迎读者朋友在下方的评论区留言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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